【知产纠纷】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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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规则描述】较之传统的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基于第三方云平台进行网络取证的方式较为罕见,其取证存证环境及方式的清洁性、真实性等往往难于判断在相关法律规定尚付阙如的情况下,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综合考察,明确对于新型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对云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司法确认。

【知产纠纷】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问题提示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案件索引2018-09-2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2018)京0101民初4624号2020-12-3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2018)京73民终2163号裁判要旨较之传统的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基于第三方云平台进行网络取证的方式较为罕见,其取证存证环境及方式的清洁性、真实性等往往难于判断。

【知产纠纷】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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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法律规定尚付阙如的情况下,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综合考察,明确对于新型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对云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司法确认。

关键词知识产权 区块链 电子存证 证据规则基本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知名小说作家童某授权,取得了其创作的《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共计四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知产纠纷】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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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京东阅读”手机APP中提供了包含前述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原告通过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网址为https://www.ip360.net.cn)对被告未经许可传播上述作品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并以上述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被告(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IP360”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显示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新星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字数210千字,2011年3月第1版,ISBN978-7-5133-0183-1)、《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字数210千字,2011年5月第1版,ISBN978-7-5133-0246-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字数200千字,2011年9月第1版,ISBN978-7-5133-0358-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字数210千字,2012年1月第1版,ISBN978-7-5133-0456-6),上述图书版权页显示的作者信息均为“童某”。

2017年3月15日,童某(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独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

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同日,童某出具《授权书》,内容为:现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

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涉案四部作品原告为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内容载明:《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在百度百科的作品简介中显示为“中国‘真鬼’故事开山之作”“媲美奥斯卡经典《驱魔人》”“前所未现的‘真鬼’形象首度揭秘”“中国惊悚故事之王”“被誉为中国的鸟山石燕”;童某在百度百科中显示笔名亮兄,红袖添香、腾讯原创网、起点中文签约作家,主要成就为当当网2010年另类榜第八名。

被告认可上述打印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一)原告为证明涉案APP系被告经营,提交了载有“证书编号:ZX-BWX-0320180110353284,取证时间:2018-01-10 13:54:57~2018-01-10 14:18:36,证据名称:京东阅读2”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交了载有“证书编号:ZX-BWX-0320171121351474,取证时间:2017-11-21 13:19:42~2017-11-21 14:12:18,证据名称:京东阅读”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

上述证书均载明:区块链保全ID信息;SHA512摘要信息;本证书由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签发,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证书签发机构为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人为XXX;取证方式为互联网取证;取证类型为过程取证。

为提取原告上述IP360取证数据保全的内容,本院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点击“证据库”下的“证据提取”栏目,在“证据提取包名称”搜索框中输入“京东”,显示名称为“京东阅读”的证据提取包的提取码为8941f1315XXX。

返回主页,点击“证据提取”栏目,在“证据提取码”中输入8941f1315XXX,点击“提取”,进入“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页面上部显示证据提取包名称为京东阅读,存证人为中文在线,存证机构为个人,认证机构为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文件个数为2,创建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14:20;页面中部显示“证据提取列表”,其中证据名称为“京东阅读2”的证据类别为过程/移动互联网取证,保全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13:53;证据名称为“京东阅读”的证据类别为过程/移动互联网取证,保全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13:15。

点击操作栏下方的“查看证书”,“京东阅读2”的证书编号为ZX-BWX-0320180110353284,“京东阅读”的证书编号为ZX-BWX-0320171121351474,分别点击“证据下载”,在电脑桌面上设置一个名为“中文在线-京东”的文件夹,将上述证据下载至该文件夹中。

1、打开上述下载的“证据下载_京东阅读”文件,其中包含编号为ZX-BWX-0320171121351474的保全证书及名为“保全文件-京东阅读”的视频文件点击该视频文件,显示进入远程桌面,桌面上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对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点击360浏览器并对浏览器进行清洁,查看北京时间显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13:26,在搜索栏中搜索“京东阅读”,点击第6个搜索结果进行下载,下载名称为com.jingdong.app.reader_402010.apk的应用程序,使用IP360系统自带的蓝叠模拟器,打开该模拟器,将上述下载的apk文件添加至该模拟器内并进行安装。

在该模拟器的主界面显示有一个“京东阅读”的App,打开该App,显示手机形状,翻阅内容,主界面左上角显示人形标志,点击该标志显示登录页面,点击页面左下角的“设置”,显示“京东阅读v4.2.0”“京东JD.com版权所有Copyright2012-2017”,底部依次显示“书架”“出版”“畅读”“小说”“发现”栏目,依次浏览上述栏目。

点击“出版”栏目,在搜索框中输入“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显示4个搜索结果分别为“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免费试读本)”“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

依次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图书信息,作者为童某,出版方为新星出版社,书籍评分10,点击“立即阅读”,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阅读界面,显示图书名称、作者、出版社信息,逐页浏览书籍内容回到主界面,依次点击“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再点击“立即购买”,“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付费1元,“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付费1元,“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付费5元,支付完成后点击“立即阅读”,逐页浏览上述内容。

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2、打开下载的“证据下载_京东阅读2”文件,其中包括编号为ZX-BWX-0320180110353284保全证书及名为“保全文件-京东阅读2”的视频文件。

点击该视频文件,显示进入远程桌面,桌面上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打开360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百度”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应用宝APP”并进行下载,打开蓝叠模拟器,安装该应用宝App后,点击打开其中的“京东阅读”应用程序,显示开发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被告对上述勘验过程无异议,认可除《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外其他被控侵权的三本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具有一致性,被告称《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图书仅提供了部分内容,双方认可该书的一致性字数为123千字。

被告称在上述原告取证过程中,“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页面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显示的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对此,原告称存证机构并非提供取证服务的认证机构,而是申请存储的主体,本案申请存储的主体系原告代理人,其进行了个人实名认证,故显示存证机构为个人;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中显示的保全时间是IP360系统对原告取证过程进行录制的时间,创建时间是原告进行证据提取、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因原告在取证完成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证据提取,因此二者时间不一致。

(二)为还原取证过程,本院就“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勘验如下: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点击“取证”栏目下的“过程取证”,再点击右上角“新建取证”,进入取证页面,在证据名称中输入文字,点击确认提交,显示“申请资源成功”。

点击“开始过程取证”,进入远程桌面,并跳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 的窗口,时间显示已经录制0分0秒,在该远程桌面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jd.com,进入京东360网站首页,浏览后关闭网页,点击窗口中的“结束录制”,上传视频,显示“正在上传视频”。

在“过程取证”的数据列表选取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加入证据库”,弹出对话框显示“添加操作进行中,是否前往证据库查看”,选择“确认”,进入证据库页面,查看“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详情,显示载有区块链保全ID及SHA512摘要等信息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

选取“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证据提取”,弹出“生成证据提取包”对话框,在证据提取包名称和存证人处进行命名后点击“确定”,显示“操作成功”,进入证据提取页面,显示证据提取包名称、存证人、创建时间、提取码和文件个数等信息,点击该证据提取包操作下方的“证据详情”,进入新的页面,点击操作下的“查看证书”,显示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该证书内容与加入证据库后、未进行证据提取前显示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一致)。

经查看,证据提取页面中显示的保全时间为取证开始的时间,创建时间为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中的取证时间为录制的起止时间,证书上未显示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三)诉讼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真相科技产品服务通过云计算与区块链结合的方式提供,所有计算、取证过程以及证据存储均在真相保全云上进行,并无缝写入司法联盟链;依托金融级安全防护的真相保全云通过了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严格保证计算和存储过程的安全可靠性;并通过LegalXChain联盟链(真相科技面向法律、政务、监管领域自主研发的区块链系统)同步加密数据指纹到司法鉴定机关等实现电子证据存证。

真相保全云提供了一个用户无法干预、金融级安全等级保护的取证环境,所有的取证过程均通过程序自动执行或者被程序全程记录;同时保障计算机环境和软件程序环境清洁、网络路径清洁、取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区块链联盟链系统保障了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不可篡改性LegalXChain联盟链在证据真实不可篡改以及证据数据安全性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通过采用分布式数据网关实现数据的链外访问:存证数据在写入区块链的过程中,原始数据信息不会上传到LegalXChain联盟链上,联盟链仅保留按照国家密码局标准加密算法对原始数据加密处理后的Hash值,即数据指纹;凭借区块链技术自带的永久性存在证明,来确保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

当需要访问原始证据信息时,通过获得分布式数据网关的授权,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推送原始数据到请求方(2)证据数据访问控制授权:一方面是利用PKI技术来对访问身份与被请求证据数据进行加密,另一方面是利用区块链节点对证据数据的访问控制和授权,实现存证数据的权限隔离。

(3)账户管理策略:区块链系统上每个用户都由一对钥匙定义,一个私钥和一个公钥(4)多级数据加密技术:在区块链节点对证据数据进行一次加密处理,得到原始数据指纹,然后针对此数据指纹,结合时间戳信息、用户主体信息,再实施一次加密处理,通过两次加密处理,加密等级相当于512位乘256位加密,保障数据绝对安全不可破解,同时基于区块链Kafka的共识机制,确保每个区块链节点可连接到共识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彼此完全隔离的数据业务通道。

在通道上广播的数据指纹信息,授权订阅该通道的区块链节点即可接收到加密的区块数据然后,每个区块链节点可以单独验证区块数据,极大确保了司法数据对安全性方面的要求过程取证技术说明如下:用户登陆产品,该产品在云上运行,无需在本地安装任何软件,从而避免本地网络操作行为系统清洁性问题。

用户使用服务前需在系统上进行实名验证,该实名验证系统对接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系统用户使用过程取证服务时,系统将从真相保全云系统中自动分配给用户一个清洁安全可靠的云主机用户自进入系统,系统即自动启动录屏程序,记录用户的所有操作过程,用户可以针对特定互联网信息进行过程保全。

用户完成过程取证后,点击提交证据,系统将自动关闭云主机,并将录制的视频文件加盖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的时间戳,保证时间的客观真实性经过加盖时间戳的录屏视频证据文件会通过国家密码局512位Hash加密算法提取证据文件指纹,并通过区块链系统将该数字指纹同步给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该保全系统为公安部神盾保全系统)以及其他公证机关,并将证据文件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系统将自动生成由真相保全中心和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联名签发的数字证书。

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的证据经过非对称加密和数字指纹异地同步无法进行篡改用户需要举证时,将加密存储的证据文件自动生成的二十位随机证据提取码或者将电子证据文件证书编号和电子证据文件提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证据方可以通过证据提取码或者证书编号在真相保全云勘验和下载证据文件和对应的数字证书。

综上,通过真相保全云系统进行的取证过程:1.时间可信(电子数据文件加盖来自于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源的时间戳);2.网络环境可信(通过公安部警用设备鉴定的云系统,可追溯、可验证,取证过程全程可信);3.过程无篡改(通过间隔、时效、地址、目标,对取证目标进行过程标签记录=电子数据文件生成SHA512数字指纹,并将数字指纹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公安部神盾保全中心及其他公证机关,保证取证过程无篡改,通过国家级认证);4.证书可验证(可追溯,可验证,可对取证过程进行拆分定义,加盖时间戳且进行Hash加密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真相保全云端,同时生成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就上述说明内容出庭作证,并称蓝叠模拟器是PC端访问安卓手机客户端的工具,由第三方提供并提前内置于真相保全云系统,任何人启动蓝叠模拟器时的状态都是初始化的,用户对该模拟器的操作过程均会被记录。

(四)另查,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等2014年6月24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出具《实验室认可证书》,证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符合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具备承担证据附件所列检测服务的能力,予以认可。

2016年7月12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甲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乙方保证严格控制甲方提供的“身份认证相关文档”,保护程度不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2016年7月15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供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型号为N600的网络时间服务器,配置要求为网络授时精度1-10毫秒,GPS+北斗双模块。

2016年8月8日,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乙方)签订《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是专注于电子数据主权确定及网络行为分析,以构建数字世界的文明秩序为愿景,依托区块链、大数据、深度学习等技术进行计算法律学实践的技术公司。

乙方是独立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国家司法机关批准,于2005年依法取得“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含电子数据、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专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于2010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对外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对指定电子信息载体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形式,同时在电子商务领域从事电子数据保全等服务,乙方具有为甲方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上用户的电子数据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的完整资质和充分能力。

为更好满足甲方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的司法鉴定需求,结合双方资源优势,现就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作模式对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用户,乙方应形成完备的司法鉴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有能力对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相关产品进行电子数据保全,以及甲方用户的保全数据进行鉴定,出具准确的司法鉴定文书,形成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形式等;乙方为甲方的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提供数据保全服务,并提供数据保全接口,用以存储甲方用户电子数据的数字指纹;在甲方真相保全云及IP360平台上,乙方向甲方用户提供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6年9月18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供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数字签名服务器V500-G。

2017年3月13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出具《检验报告》,证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TRUTHSO20160517型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符合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中5.1.1、5.1.4和Q/TS001-2016《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中的相关规定。

其中,“数据完整性”经检验,符合“提供API接口,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和验签”的技术要求;“用户鉴别”经检验,符合“应对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的技术要求;“平台过程取证系统再鉴别”经检验,符合“用户登录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平台中的过程取证服务器需要再次进行用户身份鉴别,防止非授权用户取得过程取证服务器的使用权”的技术要求;“平台过程取证系统资源服务分配和回收”经检验,符合“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平台过程取证服务器在用户提交过程取证任务后,分配服务器资源给用户使用,等取证任务做完后,回收并重新初始化服务器资源”的技术要求;“存储保密性”经检验,符合“对存储数据进行加密,确保客户的数据能够在云计算平台以密文形式存储、提供解密及用户密钥管理服务”的技术要求。

2017年5月19日、7月26日,国家版权局分别对名称为“互联网录屏取证系统V1.0”及“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平台V1.0”的软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两款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6年9月1日,著作权人均为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 9001:2015,证书覆盖范围为数据权益保护平台及网络行为分析系统的软件研发及服务,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被告为证明读品公司获得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合法授权,提交了童某2011年3月至9月期间向读品公司出具的四份《作品代理授权书》复印件,以及2012年4月27日童某出具的《数字资源使用权授权书》复印件。

《作品代理授权书》载明:童某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独家授权给读品公司,授权期限分别自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

《数字资源使用权授权书》载明:童某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在全球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非独家授权给读品公司,授权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原告以上述证据均非原件为由,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2015年 6月 26日,被告(甲方)与读品公司(乙方)签订《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版权拥有者,授权甲方通过域名为JD.COM网站、客户端软件及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包括电子书在内的数字资源产品;乙方非独家授权甲方享有与数字资源产品有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乙方保证就本协议项下数字资源产品已取得了版权拥有者的权利,拥有数字资源产品全部合法权利或已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及转授权;甲方销售数字资源产品所获销售收入(以甲方系统统计数据为准),甲、乙双方按照40:60的比例对销售收入进行分成(以甲方的实际收益为计算基数)。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4日,被告与读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更改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为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的销量低,提交了其出具的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2日图书销售数据打印件及读品公司2018年6月12日出具的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图书销售数据打印件。

前一份打印件内容显示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的京东价为1元,销售数量40,销售总金额为40元;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的京东价为5元,销售数量20,销售总金额为100元;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的京东价为1元,销售数量0,销售总金额为0元。

后一份打印件中除图书《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的京东价为1元,销售数量为25,销售总金额为25元外,其他两本图书的相关内容与前一份打印件内容相同原告以上述证据为单方出具且内容存在矛盾为由,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另查,原告认可涉案作品已全部下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授权书》、正版图书、数据保全证书、网页打印件、说明、营业执照、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证书、保密协议、产品购销合同、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合作协议、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授权书复印件、网页及数据打印件及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京010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1 450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京73民终21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涉案APP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提交了通过IP360系统固定的对APP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

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应首先对原告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法院将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一)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本案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独立于中文在线公司、京东公司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二)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虽然由原告自行操作,且原告操作前未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等,用户登陆IP360平台申请取证后,IP360云服务器会将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自动分配给用户使用,径直让用户进入IP360平台远程桌面进行操作,且服务器会自动启动录屏程序,对所有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还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避免了对本地系统预先清洁以保证取证环境真实性的问题。

即便如此,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开始操作前,依然对所用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等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三)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等,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会存储于IP360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Hash值),该指纹将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已获得权威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并生成由其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联名签发的载有数字指纹、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及数字指纹异地同步,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结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初步证据。

被告虽主张证据保全过程中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但根据在案证据,存证机构系申请取证的主体,而涉案IP360平台作为提供存证服务的主体通过了权威机关的检验认证,具有相应的资质,此外,保全及创建时间分别代表了取证开始时间及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该内容与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取证过程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况且其认可在运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四部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案例评析本案涉及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取证的新型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知名上市公司,与以往案件不同,涉案电子证据在国内首次使用云系统对手机APP侵权内容进行固定,在综合运用区块链、云计算、移动端云取证等前沿技术的情况下,法院本着严格保护诉讼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对于区块链新型电子证据的审查判定进行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论证,明确了如何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被誉为网络电子证据教科书式案例、北京法院区块链电子证据第一案及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主办的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2020年北京法院著作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一、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的司法证成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区块链的证据能力、证明效力等问题进行了以下详细的论证:1.还原存证证据的技术生成过程庭审中,法官使用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通过勘验还原了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确认该证据可重复提取。

2.区块链证据的司法审查本案中,法官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取证手段即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及“证据的完整性审查”等方面对区块链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了审查其一,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法官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的授时服务、公安部警用与安全设备鉴定、数字签名服务器凭证等材料审查该平台的资质。

该第三方平台已经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范围、平台的技术原理,还是官方部门的认证,都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其二,审查取证方法的可靠性本案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取证电脑及取证环境进行了清洁性检查,使用了授时服务、云系统等前沿技术确定取证时间、确保取证环境清洁且不受取证主体控制法院结合勘验过程及检验报告、技术原理说明等证据,对取证数据的真实性、取证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

其三,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本案中,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都会存储于IP360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Hash值),该指纹将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已获得权威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并生成由其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联名签发的载有数字指纹、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故法院确认了区块链证据的完整性。

3.电子存证证据的司法认定尽管被告对该证据提出诸多质疑,但仅为简单的否定性意见,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法院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取证方法的可靠性、涉及技术被篡改的可能性、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是否可以明确、充分的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等因素来确认该证据的三性。

二、电子存证对我国电子证据规则的挑战和革新(一)证据资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肯定了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证据的证据资格,承认其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件。

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多应用时间戳、区块链来固定侵权事实,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应当说满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因此,审查证据资格,应着重审查其真实性,《规定》中亦明确了法院确认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其真实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这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第三方存证行业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依据传统的证据法理论,证据真实性应该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即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上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或变造的;二是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即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换言之,不仅要审查其形式真实性,还要审查实质真实性。

既要审查证据形式是否可以重复提取,是否具有同一性,同时审查存储的电子数据内容在形成、传输以及提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以及可能性的大小司法实践中,应用区块链取证的案件其内容多是从侵权网站网页及源代码等直接生成,法院亦通过当庭勘验、询问专家证人等途径确认该内容应为原始数据,同时基于区块链具有的不可篡改性,综合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证据具有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区块链所载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具有一致性,司法逻辑类似于图尔敏模式,如下图所示:。

区块链证据 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区块链存证的不可篡改特性证据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未改变原始数据(二)证明方式的变革电子存证在我国现有的证据法体系中,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相较于书证、物证等,电子证据的采信率相对较低,其证明力需在个案中进行审查认定。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存证的证明效力仍持审慎态度,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第一案中,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对“puppeteer”程序和“curl”程序的技术功能进行鉴定,增强电子存证证据的证明力,即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及区块链的技术原理进行技术自证,再加上司法鉴定为其背书,共同形成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本案中,当事人也是综合运用了云计算、区块链等多项前沿技术进行取证随着电子存证技术的革新和发展,其技术优势的认知度和认可度逐渐提高,证明方式也必然将由“公证背书”逐步向“技术自证”进行转化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通过更严谨、全面的证据规则,充分发挥电子存证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利益。

三、创新电子存证司法审查的路径设计(一)进路一:全面审查电子存证的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存证的认可度普遍不高,结合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存证证据提出的抗辩意见,笔者认为,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全面审查:

1.鉴证法虽然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司法鉴定,但其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不足也使法官望而却步因而,无论是从必要性考量,还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鉴证的范围都不应仅限于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取得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都可以对电子存证证据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区块链、时间戳等证据进行审查时,通常会采用勘验的方式来还原证据产生的过程及验证证据的真实性《规定》中亦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笔者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可对电子存证证据的技术原理进行说明,提出自己的支持或反对意见。

同时在程序上,当事人也可向法庭申请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法庭组织的勘验,提升勘验比对的专业性,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技术原理和证据能力,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司法人员对于数学语言往往具有一种天然的陌生感,如果通过勘验的方法对一份证据或是一个技术问题仍然不能得出结论或是得出不同的结果,此时应当充分借助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调查官对鉴证的结果真伪出具意见。

当前,知产审判领域在不断的推行技术调查官辅助制度,但在实践中适用依然有限如果通过上述方法对真实性仍无法确信,再通过技术鉴定程序来解决实践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中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采信作出了指引:对于通过公证、鉴证可以解决证据真实性认证问题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公证、鉴证,而对于没有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公证、鉴证内容尚不足以证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主要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通讯内容的完整性来对证据进行认证。

2.印证法从当前的审判实践来看,电子证据通常以证据组合的方式发挥作用,在一个案件中,不同的证据包括传统证据和电子证据往往会互相依存构成一个整体,只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裁判文书中行文措辞“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也是对一组证据或是全案证据作出“印证”的评判。

一般来说,印证体系的证明方法具有以下特点:“证据的多数性”“可重复检验的特性”“客观性”“稳定性”[1],一案中的多个证据需满足两个标准才可以互相印证:一是定案的证据必须满足来自独立来源的要求;二是所有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2]在上述应用区块链存证的案例中,法院最终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印证理念得出的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区块链第一案为例: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区块链存证上链前保全是否具有真实性可以分解成两个事实:一是第三方平台是否具备中立性和相应技术能力;二是上链前保全的电子数据未被篡改。

关于第一项事实,需要排除原告与第三方平台具有利益关系的可能,法院主要考查了双方的股权交叉和义务竞争情况,第三方平台具备的经营资质和备案情况等;关于第二项事实,法院需排除存储内容被污染的可能,故综合考察了第三方平台是否具备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以及抓取程序是否具有相应的功能。

这两组证据均构成独立的印证体系,可以互相印证,法院最终予以了肯定(二)进路二:创新电子存证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方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是导致当事人维权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虽然符合诉讼证据的基本原理,也是司法程序公正效率要求下的必然选择,但这一原则的适用不应绝对化。

目前,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法院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深度尝试,与网络服务商例如腾讯、阿里等,共同建立融合取证、存证等功能的一体化电子证据认证平台,将该类证据的审查重点从载体的可信度更多的转移到对载体承载内容可信度的审查上来。

法院可以通过建设诉讼平台[3],开放数据接口,摆脱被动的“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必要时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主体的涉案数据,主动搜集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例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中经天平事业部合作正式上线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支持互联网取证、视频取证、OTT电视盒子取证、手机APP应用等多种类型的取证;再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积极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作为天平链的节点,完成了24个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数据平台和存证平台之间的应用数据对接,有效解决了当事人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的困难,节约了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对于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自行搜集上传电子证据,如果当事人客观上确实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而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且有初步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则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向涉案主体或是第三方平台获取证明案件事实所需的结构化信息,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

另外,当事人提交某种新兴的电子存证证据,应当辅助提交证明平台资质和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技术说明,证明该平台的中立性以及使用的技术手段的可靠性等,否则不能视为其完成举证责任(三)进路三:完善电子存证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认证规则

电子存证无论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还是从证据的形成机制来说,都明显区分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相较于前者,电子证据更容易造假、失真,此外,相较于一般人,诸如社交平台、电商企业等,在存储、删除、修改后台数据上,拥有着巨大的便利和优势。

由此所牵出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在一些网络服务商为当事人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适当向网络服务商倾斜,另外,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规定的举证妨碍制度、证据披露制度、优势证据原则等,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司法实践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就很好地平衡了举证方和对方之间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出示了电子证据原件,对方认可用户身份,但认为所展示的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删减、篡改的,应当提供本方持有的电子证据原件作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对原电子证据予以采信。

如对方提供的相反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提供的原电子证据内容存在删减、篡改的,对原电子证据相应部分内容不予采信相应的,电子存证的认证规则也应有其特殊性就目前来说,对电子存证真实性的审查,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考察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具体来说包括电子存证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及技术能力,以及是否与证据提供方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以确认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考察该电子存证证据自身的形成、存储、改变及删除机制,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综合认定是否具有形式和实质的真实性,例如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是否存在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等。

《规定》中第十一条亦明确列举了六项法院需审查的内容,用以确定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上述规定均从正面详细列举了法院审查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意即如果上述审核内容得到的答案均为肯定,则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可以得到确认,但也有例外情形。

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存证形式多样,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电子存证的证明力和认证规则也应有所区分,具体如下:其一,由第三方或者技术上具有安全保障的主体出具的电子证据,比如具有防篡改技术的区块链,证明力应当高于一般的电子存证;其二,一般的电子存证如果附有公证、鉴定或者其他信用背书,则证明力应当高于没有信用背书的电子证据,但该证据技术自身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除外;其三,对于特定类型的电子证据,如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或者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等,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其真实性。

再者,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已经初步认定电子存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而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意见,则反驳方负有提供相反证据的举证义务审判人员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高翡 刘世红 马可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章瑾 冯刚 宋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参考文献[1] 参见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74页[2] 【美】艾伦著:《政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3] 《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

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高翡 刘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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